教育部114年4月22日臺教學(一)字第1142801748號函,檢送建築物欄杆設計原則、消防法、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、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、各地方政府建管及消防單位聯繫窗口資訊各1份,供各校參考運用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3日衛部心字第1131763591號函送該部自殺防治諮詢會第三屆第3次會議紀錄辦理。
二、有關校園建物頂樓之安全門得否上鎖,依內政部國土署表示,須視該建物頂樓是否屬「避難平臺」,若為避難平臺,則門不得上鎖。至是否為避難平臺,須依該建物原始執照載明之屋頂用途判斷。
三、旨揭會議請內政部提供上開說明、法規及聯絡窗口資訊予本部,並轉送各級學校參考運用,如有建管及消防相關疑義,可洽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聯繫窗口諮詢。